“地方三法司要不要调整,请陛下说明白些。”
“让老臣心里有底,方便三法司改制。”
不相信皇帝不调整地方三法司机构,袁可立询问道。
朱由检对地方三法司机构其实也有考虑,只是因为对地方事务不熟,不敢轻易决定。
此时袁可立愿意商量,他就试着说道:
“县级就暂时不动,仍旧由知县负责。”
“但是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案件,徒刑、流刑案件要提交给法庭正式审判。”
“县级使用笞刑、杖刑致人死亡和残疾的,也要追究责任,不能让他们妄为。”
这是在限制知县权力,宋朝就规定知县只能判决杖刑以下罪犯,大明也规定犯徒流罪者、县里拟罪之后要提交给上级。
朱由检更进一步,明确规定知县没有审判徒流罪犯的权力。而且在实行笞刑、杖刑时也要注意,不能打死打残犯人,防止他们肆意使用刑罚残民害民。
袁可立对这点同样十分赞同,觉得应该限制知县权力,又问道:
“地方法庭应该如何设置?”
“是在提刑按察使司,还是在州府?”
朱由检想了一下,说道:
“府要设置法庭,由通判、推官负责。”
“州要分别看待,省直辖的直隶州按照下府对待,由判官负责。”
“府属州下辖五个县以上的,同样按照下府对待。低于五个县的暂时不变,按照县级对待。”
对大明省府州县的设置,朱由检实在头疼。
大明开国时撤销行省下面的路,改路为府、改行省为三司,直接管辖府州县,简化行政区划体系。
但是府州县作为遗留问题,即使在后来多有调整,仍旧不尽如人意。